1 工程说明
对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栏,名称见第2栏所述。
2 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2.1 为具有签订监理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项目法人满意的证据。应提交下列资料:
2.1.1 投标单位或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及资质等级证书或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2.1.2 投标单位(或联合体各成员)在过去和现在正在进行的与本监理合同相似的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
2.1.3 投标单位或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执行本监理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2.2 两个或多个单位联合投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应推荐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负责单位,且应提交一份授权证书,证明其资格,授权证书须经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2.2 联合体负责单位授权代表为任何或全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示,合同的整个实施(包括支付)应全部由联合体负责单位负责;
2.2.3 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对按合同条件实施合同共同或分别承担责任,在授权书中应对此作相应的声明;
2.2.4 联合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没有项目法人的批准不得改变工作分工。
2.3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应主动按本须知第2.1款的要求补充资格预审时的资料,特别是应该说明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日28天以前为限)投标单位正在进行的监理项目细节。
2.4 不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之间再形成新的联合体进行投标,但允许为加强其经济与技术实力吸收新的成员,并应先获得项目法人的批准。这一批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5天提出。为此向项目法人提出的要求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新增加成员的所有人员、技术资料(按资格预审申请材料表1至表6填写)。
3 招标时间表
招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第3栏中的说明。
4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项目法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 现场考察
5.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5.2 经项目法人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单位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单位及其代表不得让项目法人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单位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6 审阅招标文件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投标文件保密。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应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28天以前按招标通告的地址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在开标的21日以前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项目法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单位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8.2 修改书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单位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招标单位,确认已经收到修改书。
8.3 为了给投标单位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按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9 标书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投标单位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恰当的汉语说明,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为准。
10 投标文件编制:
详见第五章。
11 投标价格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价格是指招标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
12 投标货币与支付货币
投标价格用前附表第4栏所述的指定货币报出。
13 投标有效期
13.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有效期为如前附表第5栏所述的日历日。
1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单位、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单位应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供的一笔不少于如前附表第6栏所述的人民币金额或相当于该金额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14.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由投标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保证书。信用证、银行保证书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
14.3 按本须知第13条,如果投标单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话,投标单位应把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14.2款规定相应地延长。
14.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项目法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4.5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保证金将尽快清退,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28天。
14.6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约并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后,予以退还。
14.7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4.7.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4.7.2 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或未能提供所要求的履约保函。
15 投标前会议
15.1 投标单位或其正式代表应于前附表第7栏所述的日期和时间、地点参加投标前会议。
15.2 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允许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5.3 投标单位须在投标前会议召开“天前,以书面、电传的形式提交问题。
15.4 会议纪要,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出席会议的投标单位,并随后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16 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6.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8栏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写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单位正式授权一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1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修改书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小签。
16.4 每个投标单位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任何投标单位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7.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17.2 在内层和外层包装上都应:
17.2.1 写明如前附表第9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17.2.2 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17.2.2.1 投标的项目__________________;
17.2.2.2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
17.2.2.3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的名称);
17.2.2.4____________________前不得开封(前附表第11栏所述的日期和时间)。
在内层包装上应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并加盖公章。
17.3 如果外层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记,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18 投标截止日期
18.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9栏所述的地点,在前附表第10栏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单位。
18.2 招标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颁发修改书,延长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这时,原截止时间前,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权力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9 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单位在前附表第10栏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单位。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前附表第10栏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单位。
20.2 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关于投标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并满足下列条件:
20.3.1 传真件应采用上端印有投标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20.3.2 传真件列出了本须知第17.2款对内外包装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20.3.3 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20.3.4 传真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20.3.5 同时给出一份相同内容的电传,此电传应有确认的标志(如电传的传真号),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但此电传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
20.4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0.5 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1 开标
21.1 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1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有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人员和全体投标单位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和监督人员确认。
21.2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提交了“撤回通知”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之外,招标单位将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定他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投标文件是否按程序编制。
21.3 投标单位的名称、总投标价、标价修改书和投标“撤回通知”(如有的话)以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21.4 招标单位将准备开标会议记录,包括21.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22 过程保密
22.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2.2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招标单位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单位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电报、电传、传真的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值或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5条规定,凡属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24 投标文件合格性的确定
24.1 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单位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4.2 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和保留。
24.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重大差异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5 错误的修正
25.1 招标单位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招标单位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5.1.2 当单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招标单位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5.2 招标单位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的金额。在投标单位的同意下,调整后的金额,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6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6.1 招标单位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4条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6.2 在评标过程,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修改错误。
26.3 其他附加的评标准则,如果有的话,将在前附表第12栏指明。
27 中标通知
27.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中标单位并以挂号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
27.2 中标函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函后,招标单位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并按14.5规定退回投标保证金,但14.7.1规定的除外。
28 合同的签订
28.1 中标单位按中标函规定的时间及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前往签订合同。
28.2 合同业经项目法人和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29 履约保函
29.1 在接到中标函21天内,中标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履约保函。投标单位可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附表1),也可使用项目法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
29.2 如果中标单位的履约保函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投标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或由项目法人可接受的其他金融单位出具。
29.3 如果中标单位不遵守本须知第28条或29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将有充分的理由撤回授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附表1 履约保函
致_____________(项目法人):
根据本保证函,我们(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__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_________(以下称中标单位),和(保证单位名称)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___________(以下称保证单位)在此以担保金额为(货币名称、数额)_____________,共同恪守对(项目法人名称)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项目法人)的义务。根据本保证书,中标单位与保证单位应保证自己,以及其继承单位和受让单位承担共同的及各自的对该项支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