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6 保留金
合同中规定的数额为( %)合同价的金额。
60.7 保留金的支付
工程保修期满后28天内,监理工程师开具保留金支付证书,并将一份复印件送承包商。但,若根据50款规定仍有应由承包商实施的任何未完工作,监理工程师有权拒开证书。
60.8 对支付证书的修改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生的证书,并将修改理由送交项目法人及承包商。
60.9 申请最终付款证书
据62.1款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___________天内,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申请最终付款证书报告及其它辅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报告应详细说明:
(a)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和
(b)承包商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够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提供监理工程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
60.10 结清
在提交申请最终付款报告时,承包商应给项目法人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付款报告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60.11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10.1款提及的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60.11 最终支付证书
在收到最终付款报告和书面结清单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项目法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送承包商监理,表明:
(a)监理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b)在对项目法人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第47款外)项目法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项目法人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项目法人的余额(如有的话)。
60.12 支付时间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的任何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交项目法人后28天之内,或在第60.13款提及的最终支付证书送交项目法人后 天内,由项目法人支付给承包商,但受第47款的约束。若项目法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项目法人应按不低于同期国内银行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商根据第69款享有的权利。
60.13 支付地点
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的支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商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60.14 对项目法人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商向项目法人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项目法人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形式进行。
(b)对于根据第47款的违约赔偿费(如有),支付应以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列明的币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确定为准。
60.15 项目法人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商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程的移文证书发出之后)以及第60.10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项目法人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任。
61.1 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62款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62.1 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项目法人,将一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第50条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5条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62.2 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商和项目法人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二十一、补救措施
63.1 承包商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商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商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商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时,涉及承包商及财产,或与第3.1条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项目法人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ⅰ)未按第41.1条规定开工,或
(ⅱ)在接到第46.1条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未继续进行施工,或
(c)在接到第37.4条规定的通知或39.1条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e)与第4.1条相违背,
则项目法人在通知承包商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商,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项目法人或其他承包商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商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项目法人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商转给项目法人的款项。
63.2 终止日的估价
在项目法人进驻并终止雇用承包商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商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项目法人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商,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项目法人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项目法人不应负责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此后,承包商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商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商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商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项目法人。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商欠项目法人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63.4 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第63.1条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商应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或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利益转让给项目法人。
64.1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项目法人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项目法人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商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索回,并由项目法人从付给或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商。
二十二、不可抗力
65.1 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项目法人和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天灾;
(b)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d)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e)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65.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65.3 承包商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商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65.4 项目法人的责任
如果项目法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项目法人还应将他的任何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任何增加的费用。
65.5 对承包商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商有权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包括在临时支付证书中。如果承包商在遵守第65.3条的规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根据合同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
65.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返回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2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项目法人或承包商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28天后生效;若在28天的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终止;如果根据本款或第69.1款终止合同,监理工程师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以及:
(a)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b)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用项目法人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项目法人的财产(项目法人亦为之承担风险);承包商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由项目法人处置;
(c)为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
(d)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国基地之费用);
以及
(e)在合同终止日期将完全是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职员和劳工的退场费用;
并按第13条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
65.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如果根据法律,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则项目法人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与根据第65.6条终止合同时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
二十三、解除履约
66.1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意向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第65条规定终止时,应由项目法人支付承包商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65条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二十四、争端的解决
67.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计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抄送另一方。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商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
如果项目法人或承包商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不满意,项目法人或承包商在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双方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按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有关的争端开始仲裁。按67.4条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67.2 友好解决
在按67.1条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并经上级机关调解无效后,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天以后方可开始。
67.3 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67.1条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
(b)未能在第67.2条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则可递交仲裁,仲裁地点及规则由双方商定。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 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第67.1条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法人或承包商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第67.3条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67.1和第67.2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67.5 尽管如此,不论上述内容如何,争端的解决原则
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难以解决,可按电力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向电力项目法人管部门直至国家计委申请调解;若仍无效,可据合同规定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二十五、通知
68.1 致承包商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商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商为此指定的其它该类地址。
68.2 致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1.6条中规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二十六、项目法人的违约
69.1 项目法人的违约
如果项目法人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60.17条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28天内,未能按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项目法人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需要的批准;或
(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外;或
(d)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承包商有权通知项目法人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69.2 承包商设备的撤离
承包商在第69.1条规定的通知14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条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69.3 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在对承包商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66条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条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项目法人还应支付承包商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发生的金额。
69.4 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60.15条规定承包商对利益的权力及据第69.1条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项目法人未能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第60.15条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应得款项(除去合同规定项目法人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商在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商据此条,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后决定:
(a)按合同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的合同价,
并相应通知承包商,抄报项目法人。
69.5 复工
如果在根据第69.4条通知后,承包商暂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项目法人随即支付了包括第60.15条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那么承包商据第69.1条的权利不再有效。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二十七、法规的修改
70.1 后继法规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书递交截止日前28天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定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采用,致使承包商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了合同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予以决定,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二十八、货币及兑换率
71.1 货币限制
在工程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之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商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商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71.2 货源国及货币的变化
如果承包商改变了工程所需的任何进口的货源国,他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则应据此修正价格调整条款,以能反映货物实际来源国的相关的价格指数。如果合同价格中标明的货币不同于相关指数来源国的货币,则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种用于价格调整计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价格调整额的扭曲。此种修正值应能适用于不同输入货物的基本成本价格和上浮情况,同时也能与基本价格指数日和第70.2条规定的现行价格指数日之间的对换率的比率相适应。
72.1 兑换率
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商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72.2 货币比例
如项目法人已要求投标书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商已声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款额的一种或多种兑换率,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中国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由项目法人在投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商,或在合同附录中予以规定。
72.3 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当该类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符合本文第58、第59条规定时,有关以外币支付的暂定金额应按第72.1和第72.2条所定的原则确定。
二十九、税收
73.1 中国政府对项目法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项目法人征收的一切税收由项目法人负担。
73.2 中国政府对承包商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商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商负担。
73.3 征发税收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商将予以考虑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与规章。
73.4 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承包商常驻的外籍工作人员、劳工应负责支付:
(a)依据现行税法和规章向其个人工资收入可征税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承包商应履行由他扣回这些税收的职责。
(b)向他们个人征收的有关费用。
73.5 税收的调整
就本合同而言,双方同意的合同价格是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实行的有关税收、关税和费用法规为基础的,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述税率有任何增、减之变化,或有任何新的税法开始实施,或既有法律废除,或在解释和运用中有任何变化,而这些变化使本合同的承包商、分包商和其雇员作出新的估价,那就应该对合同价格进行公平的调整,以使合同价格的增、减如实反映这些变化,并符合第70.5条后继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十、贿赂
74.1 贿赂
如果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赏金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项目法人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则项目法人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并终止雇用该承包商,如出现这种情况可依据第63条进行处理。
三十一、保密
75.1 保密的细节
承包商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此为合同目的之必须,在没有得到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
三十二、联营体的责任
76.1 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一个由两家或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的联营体,则联营体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共同和分别地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指定其中一个为联营体牵头人,此牵头人应有权约束其联营体。联营体的组成或其章程没有得到项目法人的事先批准不得更改。
三十三、出版、广告
77.1 出版与广告
(a)没有项目法人的预先批准,承包商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这一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项目法人。
(b)承包商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商在工地上张贴的所有通知应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立即撤除这些通知。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件
概述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的具体化或补充,或提出的替代办法。由于各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不一,本专用条件仅起示范和参考作用。
A项涉及有关诸如履约保证金,设计图纸的批准方法、支付、仲裁规则的问题。
B项补充了一特定工程需要的,且在A项中尚未涉及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
A项
定义
第1.1.1款
项目法人(法定名称和法定常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4款
监理工程师(法定名称和法定常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15款
开工的先决条件
下述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为开工的先决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特定财务和行政管理条件应在开工之前实现的情况下,则条件应在此详细列出。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第2.1款
工程师在履行下述职责前需取得项目法人的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1款要求在工程师履行任何这些职责前须获得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在此列出所有细节。该要求在本标题下列出。
工程师的职责
第2.1款
工程师在履行下述职责前需取得项目法人的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款要求在工程师履行任何这些职责前须获得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在此列出所有细节。该要求在本标题下列出。
技术条件、规范、图纸
第6.1款
技术条件、规范、图纸应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语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法人免费提供图纸的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计划(附表):
项目法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商要求增加的图纸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制造图纸
第7.2款
要求承包商向工程师披露其保密的图纸、资料,应在此作出规定。
合理化建议
第8.4条
嘉奖措施
履约保证
第10款
A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为: 天。
B履约保证的金额为: 元人民币。
C履约保证的提交时间:
承包商应提交的文件
第14.1款
在合同签字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下述文件:
a.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一级或二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