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4.3 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诸如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使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予以返工、修改,其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如承包商无力予以修改的,经项目法人确认后,该部分可不列入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十一、联合试运转、达标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49.1 组织与分工
49.1.1 联合试运转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的组织(诸如验收委员会)、权限和分工将在《特殊条件》中明确。
49.2 分部试运
49.2.1 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
(a)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成,并按《验标》验收合格;
(b)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
(c)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
(d)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49.2.2 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编制分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方案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监理工程师已批准。
49.2.3 承包商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除非是不可抗力,监理工程师延期不得超过2天。否则,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49.2.4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承包商负责整理、提供。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等参加验收单位均应在《分部试运后签证验收卡》上签证。
49.2.5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商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试运。
49.2.6 监理工程师未参加分部试运,或参加试运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监理工程师应予以确认,承包商可继续施工并据以办理有关结补手续。
49.2.7 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或生产、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交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代管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承包商负责消除。
49.2.8 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如若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修理或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均由项目法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49.3 联合试运转
49.3.1 联合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各阶段调试内容和要求均应执行《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49.3.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负责联合试运转及其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承包商参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
49.3.3 承包商参加联合试运转的工日和费用,参照《电力建设工程调试收费标准》,经双方商定,由项目法人另行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49.3.4 试运阶段,监理工程师或委托的调试单位应负责做好各项记录。
49.3.5 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组织承包商等单位进行消缺完善工作。
49.3.6 如果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联合试运转之后即连续运行,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则联合试运转宣告完成。
49.3.7 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承包商应在移交试生产后180天内负责完成。
49.3.8 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应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49.3.9 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非承包商原因使得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则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项目法人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49.3.10 启动试运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负责召开验收委员会,听取并审议试运和移交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在“联合试运转验收交接书”上签字。
49.3.11 承包商据“联合试运转验收交接书”和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办理结算手续。
49.3.12 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移交工作应符合电力部颁发的《验规》和验收检查组的决定。即承包商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移交试生产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项目法人。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可延期移交,但最迟不能超过试生产期。
49.3.13 凡承包商领取的设备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移交试生产后45天内移交项目法人。
49.4 试生产
49.4.1 试生产阶段自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宣布联合试运转完满结束之日开始,试运行天数按现行规定或按合同特殊条件约定。
49.4.2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试运行期的运行和正常维修。承包商负责消除施工缺陷。凡非承包商的原因,而要求承包商进行处理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支付,或按合同特殊条件约定。
49.4.3 试生产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应提交试生产工作总结,质监中心站应提交试生产后的质量评价意见。
同时,项目法人应上报工程主管单位,并受其委托,组织有关单位在“移交生产交接书”上签字。至此,该机组的试运工作全部结束。
49.5 达标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49.5.1 凡大中型的送变电工程均应按工程投产达标进行考核。
49.5.2 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必须以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和《送变电工程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方法》及《送变电工程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方法》为依据。
49.5.3 凡通过达标复检的工程,主管单位审批并行文,命名“投产达标输变电工程”,颁发奖牌,并对参建项目的项目法人、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有关单位分别颁发证书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49.5.4 如经考核评定,未能达到达标考核要求,则由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等单位,分析原因,并予处理。
十二、保修
50.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指:
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项目法人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50.1.1 建筑工程保修期
(a)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b)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等安装工程为6个月;
(c)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d)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50.1.2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50.1.3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协议书》中约定。
50.2 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损和消除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条件下移交给项目法人。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商应在竣工日期以后尽快予以完成。
(b)按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期终了之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之处。
50.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商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商一方明确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50.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商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条决定一笔金额增加到合同价中,但应报项目法人同意。
50.4 承包商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商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项目法人有权雇用他人从事此等工作并付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决定,均由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索取,或由项目法人从其应付给承包商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50.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商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合同附录中规定的年(月)数。
(b)当发生第40条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将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合同签订之日确定)后合同附录规定的年(月)数以上时间发生的缺陷。
50.6 承包商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作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并通知项目法人,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决定承包商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商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按本文第50条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
50.7 缺陷责任证明
当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缺陷责任期已经到期,承包商已经满足合同中或那一部分对缺陷的义务,监理工程师对此应在28天内向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发出缺陷责任证明书。
十三、变更、增加及省略
51.1 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1条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商执行,而承包商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其他承包商实施)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
(f)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g)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第52条规定估价,并加入合同价中。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51.2 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51.3 变更命令程序
在第51.1条的任何变更命令之前,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变更的性质及类型。
在接到上述通知以后,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a)如果有需要对完成工程的描述,及其执行进度,及
(b)根据第44.1条或任何合同中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必要的修改建议,及
(c)承包商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
在收到承包商意见以后,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进行应有的磋商后,尽快决定变更是否进行。
十四、变更的估价
52.1 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有关51条规定的变更及据第52条(为此条起见定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同价的增加,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费用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费用,则合同中的单价及费用只要合理可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上面情况均不成立,在与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费用,并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在上述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监理工程师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第60款规定发出支付证书。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若有的话)及其所占比例。
52.2 单价和费用的变更
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项目的单价或费用由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适用时,则在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后,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和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但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或费用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这类项目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合同中所列明的合同价的__________%,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__________%。
同时,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按第51条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指示,则无需用第52.1条或本款进行估价。
52.3 超过__________%的变更
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及按第70款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超过了“原始合同价”的 %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协商的金额,最后由项目法人认可。
52.4 成本记录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受指示进行每一次变更,在确定其合同价格调整前,承包商应保持进行此变更的成本及延长时间的记录。此记录应在所有时间分别被监理工程师检查。
十五、索赔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商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
53.2 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53.1条规定的情况,承包商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希望提出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是必要的,在不必承认项目法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接到53.1条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商继续保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承包商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商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
53.3 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第53.1条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数额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这一帐单应看成临时帐单。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临时帐单的形式,送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证实材料及累加索赔款额,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结束后14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帐单,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项目法人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帐单的复制件。
53.4 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商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商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根据同期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第53.2条和第53.3条规定的注释)决定的款额。
53.5 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商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能够确定此款额,则承包商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第60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付款。如果承包商所能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
53.6 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研究承包商索赔要求,并在收到承包商的每一次索赔要求的全部证据和账单后__________天内向承包商作出明确答复。
十六、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54.1 工程专用的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商的设备、由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但监理工程师不得无理拒绝),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务、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54.2 项目法人不对损坏负责
除第20条和第65条提及者外,项目法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54.3 清关
当承包商提出要求时,项目法人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清关手续(若有的话)。
54.4 承包商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商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商设备按合同规定搬离再出口时,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时,项目法人应协助承包商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若有的话)。
54.5 承包商设备的租用条件
根据63条规定,发生合同终止时,为保证能继续使用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商设备,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商设备带出现场,除非有一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63条规定项目法人有权授权其他承包商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人应将这些设备,按承包商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给项目法人,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项目法人支付费用。
54.6 用于第63条的费用
如果项目法人按第54.5条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项目法人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税),应认为是根据第63条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7 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当承包商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他方法),应加入与本款相同的分包商带入工地的有关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条款。
54.8 不意味对材料批准
本款的执行不意味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时候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十七、计量
55.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56.1 应计量的工程
除非采用单价承包,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第60条规定支付给承包商。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通知承包商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
(b)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商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在双方取得一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商不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时,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商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商在上述审查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辩,申明承包商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以求监理工程师作决定,在接到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录和图纸。
57.1 计算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7.2 包干项目明细表
为提交根据第60.1条规定的报表,承包商应在合同签定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包含在投标书中的每一包干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得到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十八、暂定金额
58.1 “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据本条做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
58.2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商,有权得到根据第52条规定决定的与上述相应价值的金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商。为此而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条确定并支付。
58.3 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单与收据等。
十九、指定分包商
59.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可能已由或将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商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商”。
59.2 指定分包商:对指定的反对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雇用其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商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a)分包商将对承包商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同的内容,其对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商按合同条款对项目法人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及所有费用;及
(b)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指定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商避免指定分包商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59.3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商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及所有费用。
59.4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商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费用。
(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商提供有关劳务费用或由于监理工程师按本文第52条确定并按本文第58.2条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与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商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59.5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证书
在根据第60条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商的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商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商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商:
(a)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他有合适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及
(b)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商,项目法人应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项目法人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将项目法人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监理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项目法人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商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二十、证书与支付
60.1 预付款
预付款包括:
(a)合同中规定的数额为(%)的合同价,及
(b)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提供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的( %)
60.2 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向项目法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商):
(a)已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
(b)提供项目法人同意格式的履约保函;
(c)提供项目法人同意格式的预付款保函。该保函在工程量完成50%时失效。
60.3 月进度款
月进度款包括:
(a)合同价扣除预付款和保留金后的金额,乘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百分比得到的金额;
(b)60.4(b)款中的款项。
60.4 月进度款的支付
在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向项目法人发出月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将一份复印件送承包商:
(a)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之百分比;
(b)按60.5款的增加付款证明;及
其他付款申请及申请的详细理由。
60.5 额外工作款
任何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支付的合同价之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