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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招标文件

  11.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1.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
  1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1.4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14天。
  11.5 中标单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1.6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1.6.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1.6.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2.投标预备会
  12.1 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6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2.2 勘察现场
  12.2.1 投标单位将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2.2.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2.3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2.2.4 投标预备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会议记录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4.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7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3.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14.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4.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14.4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5.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5.2 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 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 根据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7.开标
  17.1 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7.2 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7.3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7.3.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7.3.2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17.3.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7.3.4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7.4 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七、评标
  18.评标内容的保密
  18.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8.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或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19.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0.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0.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1.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1.1 在评价与比较时应根据前附表第11项内容的规定,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21.2 投标价格采用价格调整的,在评标时不应考虑执行合同期间价格变化和允许调整的规定。
  八、授予合同
  22.中标通知书
  22.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的中标标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2.2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签订合同。
  24.履约担保
  24.1 中标的投标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投标单位可任选一种)。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
  24.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23条或第24条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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