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公证)之日起生效。
(注⑦:合同的生效证词应视情表述。若根据《预售合同》约定签订《出售合同》的,证词应当加述“自该出售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 月 日
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
甲方(卖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住所: 或身份证件编号:
乙方(买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住所: 或身份证件编号:
公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①:如有代理人,还应写明: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甲方转让的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对该房屋持有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全称)颁发的《房地产权证》(编号: )该房屋至 年 月 日在 (房地产登记部门全称)查无转让、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注②:如有共有人的,还应写明:共有人 对该房屋转让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房屋可依法转让(注③:该房屋在转让时设有抵押权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证词应据实视情表述)。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以(币种) (大写) 元整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乙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注④:若房价款在订立合同时已付清的,证词应当据实表述。)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 (甲方姓名)与 (乙方姓名)于 年 月 日在 (合同签订地点)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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