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
甲方(出售方): (全称),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职务: 。
乙方(购买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或身份证件编号: 。
公证事项:商品房出售合同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①:如有代理人,还应写明: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甲方转让的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系甲方经政府批准投资、开发的《 》(注②:商品房的冠名)外销/内销商品房。甲方对该房屋持有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全称)颁发的(房地产权证)(编号: )(注③:如合同根据预售合同约定签订的还应当据实表述以下证词:此前,甲、乙双方已就该房屋期权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该合同已经公证,还应写明:并经 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 )],该房屋至 年 月 日在 (房地产登记部门全称)查无预售、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房屋可依法转让(注⑤:该房屋在转让时设有抵押权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证词应据实视情表述)。
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以(币种) (大写) 元整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乙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若房价款在订立合同时已付清及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应当据实表述;其他情况,证词视情表述)。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甲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 (乙方自然人姓名)于 年 月 日在 (合同签订地点)签订了前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注⑥:若合同在本处、本公证员或其他公证员面前签订的,证词应视情表述;若合同经境外公证、认证的,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不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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