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 合同/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 合同/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①:如有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双方当事人签订《 合同/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合同/协议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售(或租赁等)条件,共有人 对出售该标的物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甲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 (乙方姓名)的委托代理人 于 年 月 日在 (合同/协议签订地点)、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 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该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公证或 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
乙(基本情况)
丙(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甲方(出/转让方)的身份、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受让方)的身份、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丙方(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手续。
(5)甲方拥有合法的土地出让/转让权利,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出让/转让条件。
(6)出让/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价金等。
(7)是否采用了法定的出让/转让方式(协议)、招标或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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