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
( )民初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___________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________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___________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或请求)。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___________问题,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
第三人___________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