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式之五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一审准许或驳回设立基金申请用)
(××××)×海法限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异议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如无异议人则不列;如有多个异议人,一一列明)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受理后,向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并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范围)发布公告。异议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无人提出异议的,则不写)
申请人×××称:……(写明申请人申请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项),并提供了……等证据材料。
异议人×××称:……(写明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了……等证据材料。(无人提出异议的,则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准许或不准许设立基金、设立基金数额多少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无人提出异议的,则不写);
二、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三、申请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在本院设立相当于其责任限制总额的……(写明货币种类及数额)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异议成立的,则将上述裁定内容改为:“驳回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