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式之三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海法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案件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受理海事请求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后,经审查不符合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决定驳回申请时使用。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基本情况应写明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应在其下另一行增列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项,写明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其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在其后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