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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证据收据(刑事案件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50(新增)


                 人民法院
                 证据收据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
│序号│ 证 据 名 称│ 是否原件 │ 件数、页数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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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提供上列证据的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
├──────────────────────────────┤
│收到上列证据的书记员或审判员签名:             │
├──────────────────────────────┤
│收到上列证据的时间:             年  月  日│
│                              │
└──────────────────────────────┘


                样式150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出具收据时使用。
  二、证据收据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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