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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管制用)

                             年  月  日

  此联交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3

                 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回执)

                      (    ) 刑 字第  号

      人民法院:
  你院    年  月  日(    ) 刑 字第  号执行通知书和所附执行根据刑事判决书  份,刑事裁定书  份,均已收到。
  我局已对罪犯    采取管制措施,交付监督改造。

                             (公章)
                            年  月  日

  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4

                  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    ) 刑 字第  号

        :
  你犯     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      公安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你在执行管制期间,         。
  管制刑期: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年
  起刑日期:    年  月  日。
  羁押抵刑:    年  个月  日。
  刑满日期:    年  月  日。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样式143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判处管制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填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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