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联送交罪犯羁押单位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39-3
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回执)
( ) 刑 字第 号
人民法院:
你院 年 月 日( ) 刑 字第 号执行通知书已收到。
罪犯 已于 年 月 日送往 执行。
(公章)
年 月 日
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39-4
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 ) 刑 字第 号
罪犯 :
你犯 罪,经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二年。
起算日期: 年 月 日。
届满日期: 年 月 日。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
样式139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通知羁押罪犯的单位交付监狱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本样式第一、二联的抬头,填写羁押罪犯的单位名称。
三、“执行根据”栏,填写生效的裁判文书。即:
(一)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填写一审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裁定书;
(二)二审改判的,只填写二审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三)二审维持原判的,既要填写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又要填写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定书。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交付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者自诉状复印件、结案登记表等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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