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4(新增)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用)
(××××)×刑×字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犯罪嫌疑人×××因××一案,×××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写明对其采取的侦查措施或者处理结果)。其间,因犯罪嫌疑人×××死亡,×××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请本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经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写明审查确认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写明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的理由)。裁定如下: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写明具体存汇地点和数额)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44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的案件,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时使用。
二、“审查确认的事实”,应当包括审查确认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时间、原因、种类,侦查、起诉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时间、原因,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时间、数量和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名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