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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1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终止审理用)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年××月××日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  审判员 ×××

                          (院印)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书记员 ×××

               样式41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八)、(九)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决定终止审理时使用。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除外。
  二、本样式适用于自诉案件时,应当将“公诉机关”改写为“自诉人”;将“×××人民检察院”改写为“自诉人×××”;将“向本院提起公诉”改写为“向本院提起控诉”。
  三、本样式系按一人一案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死亡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裁定结果则应当表述为:“对被告人×××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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