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29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经提起再审程序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再审,确认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予以改判时使用。
二、“提起再审的根据”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写为:“本院又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写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三、本样式系按公诉案件设计的。适用于自诉案件时,应当在首部作如下改动:
(一)“原审自诉人”项排在第一,“原审被告人”项排在第二,等等;
(二)“×××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案”,改为“原审自诉人×××以原审被告人×××犯××罪提出控诉”;
(三)“×××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改为“原审自诉人×××”。
四、本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论述改判的理由:
(一)宣告无罪的,分为两种情况: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错误;并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予以采纳。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阐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
(二)定罪正确,量刑不当的,应当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说明原判定性正确,但量刑不当,以及对被告人为什么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并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予以采纳。
(三)变更罪名的,应当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说明原判定性有误,但被告人的行为仍构成犯罪,以及犯何罪,是否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并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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