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 ×××
样式19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制订,供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时使用。
二、本样式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情形设计的。对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报请复核的案件,应当作如下改动:
(一)首部。原公诉机关项,应当按照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不同情形,分别改写为“原抗诉机关”或者“原审上诉人”;在案件由来项内,应当将“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句,改写为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情况。有关法院的称谓亦应作相应的改动。
(二)事实部分。应当相应增写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刑罚予以改判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三)裁判结果。应当相应增写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对原判予以改判的文书名称和案号。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制作结案报告,连同应报送的卷宗、证据等材料,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的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仍应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高、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刑罚并上报复核的案件进行复核后,不同意原判,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时,可以按照本样式制作刑事裁定书,并对有关部分的内容和写法作相应改动。
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裁定维持的,裁判文书尾部的写法请参阅样式1、11、13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