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8(新增)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写明判处结果)。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18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抗诉机关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决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时使用。
二、本裁定书样式是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用于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时,应作如下改动:
(一)“原公诉机关”改为“抗诉机关”;“上诉人”改为“原审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