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式13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决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使用。
二、制作本裁定书主要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等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论证,阐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定性处理为什么正确,上诉、抗诉的理由为什么不能成立。驳回的理由应当具体、充分,有理有据,说服力强。
三、为了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在叙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时,可以采取“此繁彼简”的方法,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概括叙述。
四、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化,首部各项和其他相关各处应作相应改动。
五、高级人民法院在制作本裁定书且裁定维持的结果中有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内容时,关于本裁定书的效力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表述:
(一)如果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续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如果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未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应当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改写为“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裁定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续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后,该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续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罪犯×××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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