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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样式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11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时使用。
  二、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换,首部各项,应作如下改动:
  (一)在公诉案件中
  1.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为原审被告人,但应将审理经过段中“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改为“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经征得原审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2.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第一项“原公诉机关”改为“抗诉机关”;第二项改为“原审被告人”项;第三项为“辩护人”项。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机关抗诉的,第一项改为“抗诉机关”项,第二项、第三项不变。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决定抗诉的,应在审理经过段中的“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之后,续写“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抗诉”。
  (二)在自诉案件中
  1.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第二项写“原审自诉人”;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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