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带民事诉讼如系公诉机关提起的,本样式应作如下改动:
(一)删去首部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
(二)将案件审判经过段的“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改为“犯×××罪,同时致使……(写明受损失单位的名称或者被害人的姓名)遭受经济损失一案,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从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中删去。
(三)在控方指控项中增加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并把“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的内容删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除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有除“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应当在“被告人”项后单独列项,并在文书的相应部分增加有关内容。
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判决理由部分,除需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外,还必须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六、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如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经济损失的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刑事部分单独审结的,则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赔偿金额在判决前被告人已一次付清的,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也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则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七、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刑事诉讼,它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因此,在制作这种判决书时,应当注意在首部、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部分完整地反映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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