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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

  二、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相比较,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首部
  1.由于立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因此,本样式“被告单位”项下还需列“诉讼代表人”。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与其他自然人犯罪的“被告人”项的内容相同,但要突出其在所在单位的任职情况,以表明其行为与职务有关。
  2.诉讼代表人,应是代表被告单位出庭参加诉讼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仍应在首部写明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增加其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内容,然后再写明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
  1.本样式事实部分“经审理查明”的内容是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化,即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则应作相应的改动。
  2.对“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的叙述,按照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既可一并叙述,也可分别叙述,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对单位犯罪应承担罪责外,还有其他犯罪事实的,则应单独列项表述。
  (三)理由
  在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要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对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和实行“双罚制”进行重点阐述。
  (四)判决结果
  1.本样式是按照单位犯罪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或者宣告无罪设计的。如果条件变化,如有的定罪判刑,有的定罪免刑,或者有的定罪判刑(免刑),有的宣告无罪等,则应作相应改动。但按照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原则,对单位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以犯罪论处,除非这些人员还单独犯有其他罪行。
  2.对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而继续审理的,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写为“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并在理由部分阐明终止审理的理由;第二项写为对被告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判决,即定罪处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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