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有简要说明的,应当同时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应当一份为原本,一份为复印件。
二、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
三、本表中方格口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本表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及邮政编码。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⑴、第⑵、第⑶、第⑷、第⒂栏由专利局填写。
2.本表第⑸、第⑿栏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简单明确,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⑹栏设计人应当是对本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设计人排列次序无法律效力。
4.本表第⑺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个人,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写笔名等;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并填写在第一署名申请人位置。代表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
5.本表第⑻栏,应填写已在专利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证书号。
6.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还应填写本表第⑼栏。
7.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还应填写本表第⑽栏。
8.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还应填写本表第⑾栏。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9.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本表第⒀、⒁栏,专利局将按实收文件的数量逐项核实。
10.申请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必须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11.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在本表第⒃栏应盖代理机构公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表第⒃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单位公章。请求书原本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不得复印。
12.本表第⒄栏,填写收件人地址和姓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收件人地址应写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和名称,收件人写代理人姓名。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收件人地址应写第一署名申请人;(代表人)的地址,若代表人为单位,在地址后面还应写单位名称,收件人应写第一署名申请人(代表人)姓名,若代表人为单位,应写明单位联系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