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注意事项
一、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同时提交附图及摘要附图、摘要。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为原本,一份为复印件。
二、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本表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市、区、街道、门牌号码以及邮政编码。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⑴、第⑵、第⑶、第⑷、第⒅栏由专利局填写。
2.本表第⑸、第⒂栏发明名称,应简单明确,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⑹栏发明人应当是对本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发明人排列次序无法律效力。
4.本表第⑺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个人,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写笔名等。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并填写在第一署名申请人位置。代表人为单位,还应当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
5.本表第⑻栏,应填写已在专利局注册的专利代表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代表人并注明代理人证书号。
6.申请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的,还应当填写本表第⑼栏,并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7.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还应填写本表第⑽栏。
8.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还应填写本表第⑾栏。
9.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还应填写本表第⑿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0.申请人要求保密处理的,还应填写本表第⒀栏。
11.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本表第⒁、第⒃、第⒄栏,专利局将按实收的文件的数量逐项核实。
12.申请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必须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