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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式一)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3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住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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