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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式一)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特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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