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联交公安机关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7-3(新增)
人民法院
假释执行通知书(回执)
( ) 刑执字第 号
人民法院:
你院 年 月 日( ) 刑 字第 号假释执行通知书及所附执行根据 均已收到。
我局已于 年 日 日对罪犯 予以监督。
(公章)
年 月 日
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7-4(新增)
人民法院
假释执行通知书
( ) 刑执字第 号
:
你犯 罪,被判处 ,现已执行 ,经 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假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在假释考验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样式147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裁定生效之后,通知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通知书所附执行根据,如属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的案件,还应附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裁定书。
fmt_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