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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假释执行通知书(宣告假释用)


  此联交公安机关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7-3(新增)

                人民法院
             假释执行通知书(回执)

                     (    )  刑执字第  号

      人民法院:
  你院    年  月  日(    ) 刑 字第  号假释执行通知书及所附执行根据         均已收到。
  我局已于    年  日  日对罪犯    予以监督。

                              (公章)
                            年  月  日

  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7-4(新增)

                 人民法院
                假释执行通知书

                      (    )  刑执字第  号

         :
  你犯      罪,被判处      ,现已执行      ,经     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假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在假释考验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样式147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裁定生效之后,通知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通知书所附执行根据,如属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的案件,还应附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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