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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第五章 产权人权利和义务

  一、产权人权利
  1.产权及基于产权的财产权利如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权利、自有部位的装修和维护权利、要求毗连产权人承担维修责任等。
  2.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管理权、监督建议权等。
  二、产权人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主要包括守法义务、服从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决议义务、交费义务、转让或出租房屋的告知义务、合理使用房屋及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义务、承担责任义务等。

第六章 开发企业权利义务

  一、权利主要包括产权权利。
  二、义务主要包括保修义务、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义务、有关事项变更告知义务等。
  三、按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不更改配套设施设备用途义务。
  四、材料移交义务
  包括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等物业管理所必须的资料。
  备选条款
  五、关于未出售车位的使用管理。
  六、会所的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第七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主要有:实施管理、收费、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等。
  二、义务主要有: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接受建议和监督、有关事项的告知义务等。

第八章 关于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理使用自用部位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
  二、禁止改变用途、破坏环境、妨碍管理等行为(应具体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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