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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1.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公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管理企业。
  A、该物业管理企业被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
  B、该企业注销;
  C、
  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正式合同。并须到市小区办备案。
  2.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承诺遵守本公约。
  3.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机动车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
  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普通居住小区最低应达到政府规定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最低标准;高档居住小区与其他非居住物业的服务标准由开发企业自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须向产权人明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2.收费项目、标准(须具体列出收费项目和标准):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办法。
  4.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企业和产权人空置房屋均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5.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有新规定时,收费应依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6.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按规定或约定有调整,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和书面送达通知全体产权人。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3.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或馈赠其单元或因其他原因房屋产权转移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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