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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式一)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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