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
一、为加强本所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鼓励职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职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三、本所实行奖惩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坚持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应当给予奖励:
1.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成绩显著的;
2.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产生显著成效的;
3.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业绩突出的;
4.为本所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5.见义勇为,社会贡献成绩显著的;
6.其他表现突出,应当给予奖励的。
五、本所对职员的奖励分为:表彰、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晋级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六、奖励由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提出建议,合作律师会议决定。合作律师会议也可直接决定给予奖励。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七、对成绩特别突出者,本所将事迹报上级主管机关,请求给予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等奖励。
八、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应给予处罚:
1.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的;
3.违反律师工作规程的;
4.不履行岗位责任义务的;
5.违法乱纪的;
6.其他不良表现,应当给予处罚的。
九、本所对职员的处罚分为:所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十、违反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一般的,除给予所内通报批评的处分外,应扣除违纪者1至3个月的奖金,专职律师人员扣除本所分配系数3至5个。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或者累计违章、违纪满三次的,除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外,应扣除违纪者3至6个月奖金,专职律师人员扣除本所分配系数5至1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