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住房基金为员工
提供购房贷款或担保的规定
为了解决本所员工住房困难问题特制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各分支机构的本所正式员工。
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管委会决定每年从业务收入中提取 %建立员工住房基金,为本所员工购买住房提供低息贷款或担保。管委会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对外举债的方式先行解决购房贷款需用资金,然后按计划由每年的购房基金抵偿。
二、员工住房基金由管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管委会负责对各地员工购房提供贷款或担保的数额进行控制,并审批。
三、申请贷款或担保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所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本所本式员工:
2.本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1)因来本所工作而交回原所在单位宿舍,现暂时寄居他处的;
(2)家在外地来本所工作而无住房的;
(3)参加工作十年以上本人无住房的或婚后与父母共居自己无单独住房,且人均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3.月收入在 元以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与本所签订协议,在本所提供贷款或担保期间不离开本所。
四、本人有住房,利用购房做为投资、保值或提高居住水平的不予贷款或担保。
五、根据管委会的通知,本所员工应通过各地行政主管向管委会提出贷款或担保申请。经管委会审查批准由本所与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或反担保协议,按协议规定提供贷款或担保。
六、个人贷款及担保额度由管委会进行平衡,避免个人使用过大数额而影响其他人。
七、取得贷款或担保的员工如遇特殊情况提前离开本所,在离开前须将贷款本息还清或办理担保进议终止手续。
八、本规定由合伙人会议授权管委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