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书加班须经律师或各级负责人批准。
2.秘书加班应尽量安排在次日或当月倒休。倒休必须事先经行政负责人统一安排。未经批准的倒休按事假处理。因工作需要,不能倒休时,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发给加班工资。
具体办法:平日加班支付秘书平均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支付秘书平均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秘书平均工资的300%。
倒休当月30天之内有效。
第十一条 奖励和惩罚
1.员工有如下表现者可获得奖励,奖励办法为通报表扬、发放奖金及提前晋级:
(1)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
(2)维护本所整体利益,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勤俭节约;
(3)其他应给予奖励的事宜。
2.员工有如下表现者予以惩戒,其方式为批评、警告、扣发奖金、罚款及解聘:
(1)违反本所规定,且屡教不改的;
(2)由于个人原因,给所里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应给予惩式的事宜。
3.一般性奖励及惩戒由各地行政负责人决定。涉及晋级或解聘的奖惩由各地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
1.凡本所员工均享有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的机会。学习培训以及出国学习、实习或工作,按《××律师事务所关于学习期间待遇的规定》执行。
2.需由本所交纳培训费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在与本所签订《聘用协议》后,本所方可支付培训费。领取培训费的员工必须在本所工作满一定年限,方可提出离职。
(1)高中及职高毕业需在本所工作满一年;
(2)大专以上毕业生需在本所工作满两年;
不满上述年限而要求离职的,需退还培训费的一部至全部。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所为员工投保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及人身意外医疗险。
2.员工的住房,执行本所《关于建立住房基金为员工提供购房贷款或担保的规定》及《关于解决本所同仁住房问题的规定》。
3.员工的退休
(1)凡在本所工作满十年的正式员工,男60岁,女55岁,按《本所退休休养老办法》(另定)执行。
(2)如本所参加社会保险,则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员工子女的入托、上学及直系亲属医药费、丧葬费等由员工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