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假三天。在本所工作满两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女23岁以上,男25岁以上)的初婚员工,婚假十天。
2.直系亲属亡故,丧假三天。
3.在本所正式工作满一年,两地分居的已婚者,每年有三十天(不含路程)假期探望配偶;父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已婚员工每四年有二十天(不含路程)的假期探望父母;
4.成为本所员工满一年的,婚、丧假期间,工资、津贴及奖金照发;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津贴及奖金。成为正式员工不满一年的,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产假
1.本所年龄在24岁以上的女员工可享有三个月的产假及十五天的晚育假。
2.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津贴停发。
3.因分娩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均按保险公司的规定执行。
4.产假超过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晚育者另加十五天晚育假)。发基本工资的50%;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保留职务半年;超过保留期仍未上班的,则视为自动离职,免发离职费。
第八条 公假
1.本所员工每年享有十一天的法定节假日(五一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元旦二天、春节三天)。
2.在本所工作满一年未满两年的享有十五天的年休假待遇,其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工作满二年的,从第二年起按所龄每年递增一天年休假日,但总数不超过三十天。
3.员工享受休假的具体时间,应由各地行政负责人视工作情况并考虑员工的要求而定。
4.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5.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6.休探亲假,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九条 事假
1.员工在事假期间,按下列标准扣发工资:
成为员工未满一年的,扣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成为员工未满二年的,扣事假期间工资的80%;
成为员工未满三年的,扣事假期间工资的50%;
成为员工满三年的,扣事假期间工资的20%;
每月事假在三天之内(包括三天),扣发当月奖金的10%-30%。每月事假累计超过三天则扣发全月奖金。
2.员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本所可解除《聘用协议》。员工如有特殊原因,经书面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保留职务三个月,以观后效。
第十条 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