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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规则
 

  第一条 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必须在开庭前阅卷,作阅卷笔录(或复印);
  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
  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
  5.律师外出调查案情应详细笔录,不能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表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
  7.律师代表客户接受法院判决书送达时,应及时通告客户并告知其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或上诉的法定期限;
  8.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 律师接受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
  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律师应准备代表词,并作开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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