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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所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收取客户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遇到指定律师不熟悉的法律事务时,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业务熟悉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 本所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胜任的委托。
  第三条 本所律师不能接受与其个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客户委托。
  第四条 本所律师不得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相互利益冲突的客户委托。
  第五条 本所律师不得同时为一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本所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 本所律师接受客户委托以书面形式为主,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的,事后应用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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