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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样式二)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  %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2)  %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  %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  %为医疗基金;
  5)  %为业务培训基金;
  6)  %为储备基金;
  7)  %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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