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286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