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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样式一)

  第二十三条 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 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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