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报销办法
一、市内交通差旅费
1.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上下班不分购买电、汽车月票,乘坐公共电、汽车、骑自行车或步行,一律师按每人每月 元标准发给上下班交通补贴。
2.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在本市因公外出乘坐公共电、汽车的,除使用个人月票的,不再报销零星电、汽车票外,其他均可据实报销零星电、汽车票及地铁车票。
3.因急或到达地点较远,交通不便等原因,必须租用出租汽车的,应事先征得本所主任同意,方可乘坐出租汽车,据实报销。
4.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必须在外就餐的,每人每餐补贴标准为
元,按月凭考勤随工资发放。
二、出市差旅费
凡因公到外埠出差(除委托方出资外的)借支,报销由本所主任批准。
费用标准除乘坐的交通工具费用,电报电话费和住宿费用扎实报销外,出差到达地市内交通门助和伙食补助,实行费用包干办法,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
特区 元 元
一般省,市区 元 元
三、洗理费
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洗澡理发卫生费 元。
四、交际应酬费
凡与本所业务有关的往来活动,必须在外招待用餐时,应事先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批准。
就餐标准为:
招待局级干部一般为 元/人
招待处级干部一般为 元/人
招待科级干部一般为 元/人
招待一般业务往来为 元/人
五、劳动保护用品费用
1.防署降温费每年6月份一次发放,凡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每人标准为 元。
2.电脑打印操作人员,按其考勤每人每天 元按月随工资发放。
六、各种物价补贴标准
七、书报费
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的书报费每月随工资发放。
标准为
专职律师 元
工作人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