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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

  第29条 兼职,特邀律师的酬金按规定的比例从其收入中提取。
  第30条 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有关费用提取比例是: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 %提取
  教育基金按工资总额的 %提取
  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 %提取
  交际应酬费按业务收入的 %提取
  待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按有关规定提取
  上述各项费用按年度提取后专款专用不得再从成本费用中列出。
  第31条 本所利润按月计算,年度内季用表结法;年度终了季用帐结法,其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其他收入净额。
  营业利润=业务收入-营业税费-营业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32条 利润总额应按税务部门规定调整为应税所得额后按规定比例解缴所得税,能源基金和调节基金等。
  第33条 本所总帐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现金             2.银行存款
  3.应收收款           4.其他应收帐款
  5.待摊费用           6.固定资产
  7.累计折旧           8.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负债类
  1.应付帐款           2.其他应付帐款
  3.应付工资           4.应付福利费
  5.应交税金           6.其他应交款
  7.应会利润
  (三)损益类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费用           4.营业税及附加
  5.管理费用           6.财务费用
  7.营业外收入          8.营业外支出
  (四)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本年利润
  5.利润分配
  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4条 本所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报送周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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