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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由本所主任监交,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由主任,移交人和接管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11条 会计核算的计价单位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入有外币现金时,外币应按收款日外汇牌价折合成本币记帐,同时按外币种设置,登记外币现金日记记帐。
  第12条 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对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第13条 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14条 会计帐簿设置为总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必要时应设置三级明细分类帐。
  总分类帐簿和日记帐须采用订本式帐簿,明细分类帐采用活面式帐簿,年度终了时,须将明细分类帐的帐面按顺序编写。
  第15条 各种帐簿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须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取得时或填制时,应有责任经办人,本所主任和会计人员签字。
  第16条 会计凭证,帐簿的数字更正时必须按照规定由会计人员进行。
  第17条 本所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合伙人所有,未经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18条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予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
  第19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物具。
  低值易耗品应设卡登记,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入费用。
  第20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的物具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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