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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
 

  第1条 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 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 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 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 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 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一)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 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 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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