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市司法局的有关规章、指示、结合本所特点制订本制度。
二、本所实行统一收支。
三、本所律师收入(工资奖金等)为 元/月- 元/月,律师助理、行政、财务人员收入为 元/月- 元/月,实习人员报酬每月 元- 元。临时人员报酬由事务所主任灵活掌握。
四、工作人员市内外出办理,可以报销普通出租车资;乘坐高档规格出租车的,应事先向主任说明,事后两天之内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按普通出租车资的标准核减。
五、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的,应当将出差任务、地点、线路、旅行方式,所需时间报事务所主任审定,按计划进行。因特殊原因,必须对出差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事先电话请示;如请示未予批准,则承担由此多支出的费用。外地出差一般乘飞机,从出发地到机场,目的港到目的城市,有发航班车且乘坐方便的,不予报销出租车费。
六、鼓励方便时乘火车或长途汽车出差的,可报硬座票款的4倍,卧票的2倍,软卧票的1.5倍。手续费、服务费,季节性浮动费不予报销。
七、外地出差人员不论花销多少,每人每天报销食宿行费用 元,两人同行的每天共报销此费用 元。
外地出差人员按计划招待目的地有关人员的费用,据实报销,但每次人扣除
元的补贴。
八、出差人员圆满地完成任务提前返回的,每人可获 元至 元的奖励。
出差人员返回后,三天内应逐项填写报销单,并按本规定与行政秘书一起核算可报销的金额后交事务所主任审核。行政秘书认为有不符合本规定的报销费用,在
元之内有权予以扣除,出差人员不得有异议。
九、本所常规支出由行政人员会同财务人员按合同进行,临时支出 元以下的,行政秘书审批, 元以上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批。
十、本制度解释权由事务所主任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