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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培训、交流及其设立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培训、交流及其设立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
 


  事务所律师加强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是本所适应发展需要、坚持法律服务质量第一的重要保证。事务所组织、鼓励和支持律师的在职培训,并为律师教育培训设立年度专项经费。
  一、每位律师必须在每一年中选择参加由××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讲座。选听讲座课时不得少于40小时,未达40小时者,事务所将不为其申请办理下一年度的律师执业登记注册。
  二、事务所为每位律师参加上述“一”所指培训提供规定的培训费,该项费用作为事务所教育培训费列支。
  三、事务所根据所内业务部门的设立和律师的专业分工,决定每年参加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各类讲座或培训班。此项工作通常应由事务所图书资料管理员将收到的各类讲座或培训班的通知交分管律师培训工作的合伙人,由该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当年培训教育经费的预算及统筹安排事务所工作后,决定是否参加及确定人选。
  四、事务所为上述“三”所述由事务所决定和安排参加的培训提供相关费用。该项费用作为事务所教育培训费列支。
  五、事务所每月一次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由参加所外培训的律师的律师介绍培训内容、由指定律师准备并介绍新法规、由主管律师作典型案例分析、邀请金融、财税等专业人士作专业讲座,以及互相通报办案情况、交流办案体会。
  六、事务所根据律师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条件,每年选送年轻律师参加由司法局组织的出国外语培训。凡考试合格者,事务所支持其出国深造,并按照司法局的规定为其提供相关费用。
  七、事务所根据律师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不定期地选派律师赴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培训、交流。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为其提供必要的费用。
  八、每年年底,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订下一年度律师教育培训费用的总预算。当年律师教育培训经费应严格限制在年度预算内。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预算外教育培训经费的拨放和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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