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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政治与业务学习制度

  1.政治学习:凡本所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和全体行政后勤人员必须参加。
  2.业务学习:凡本所专职、兼职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五、学习方法:
  1.将本周要学习的内容,事先通知给每位律师,并指定其中一位律师做准备,届时做重点讲解,讲解后由大家学习讨论。
  2.走出去或请进来,邀请各行各业的行家里手给我们的律师上课。
  3.解剖、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学习。
  4.对出庭代理、辩护的典型案件,组织律师进行观摩学习。
  5.参加出国接受培训的律师,以及由上级司法机关组织培训的律师,回所后要将学习的收获与体会向全所律师进行传达,并组织讨论。
  6.分别邀请公检法有关人员,顾问单位负责人员,受理案件当事人等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律师的意见,然后有针对性的组织律师进行研究讨论,以取长补短。
  六、政治、业务学习必须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除外出办案或者特殊情况已经请假未能出席者外,未能参加学习的,记入当年考核内容。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布置的有关教育整顿等方面的学习,未能参加者一律进行补学习。
  七、政治、业务学习设专人进行学习记录。在业务学习时对某些案件经集体讨论的,还应当填写案件集体讨论登记表。
  八、本制度已于××××年×月×日经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并予实施。

                 学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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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 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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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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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批准不能出席人员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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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席人员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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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主 │                              │
│ 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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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研究讨论情况择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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