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卷内文件管理
第九条 经办律师每收到或发出一份文件,都必须在《卷内文件清单目录》上作详细记载,但应该将文件的内容告之秘书。
第十条 经办律师发出的每一份文件(传真件除外)均必须复印一份存在卷内。
第十一条 秘书应于每周一对自己所管理的所有案卷内的《卷内文件清单目录》进行例行的检查和核对,如发现卷内文件与《卷内文件清单目录》上的记载有出入,必须立即通知经办律师。
第四章 结案和归档
第十二条 经办律师在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后应尽快办理结案手续。经办律师应认真填写《结案申请书》,然后将《结案申请书》交给秘书。
第十三条 秘书在收到《结案申请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将有关卷宗归档:
(一)核对《卷内文件清单目录》上记载的文件与该案卷内的文件是否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之处(包括文件份数不对或页数不对)应对即与经办律师澄清;如经证实有文件丢失情况,应在《结案申请书》中“归档情况”一栏中作出说明;
(二)核对《卷内工作时间记录单》记载的小时总数与自己电脑中记载的小时总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立即与经办律师澄清;
(三)将卷内文件按照收到或发出文件的时间顺序重新排列,并将《卷内文件目录清单》放在首项,装订好并放入卷宗盒内。
第十四条 秘书在完成归档工作后应在《结案申请书》上签字,并将《结案申请书》交给主管合伙人签字。
第十五条 秘书应将主管合伙人签字的《结案申请书》放入卷宗盒内归档,并同时复印一份给会计。
第十六条 秘书应将装订好的卷宗交给行政主管,行政主管应将其放入档案室,并同时在《案卷存档登记册》上作记录。
第五章 存档卷宗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存档卷宗由行政主管负责管理。行政主管应将所有存档卷宗依据设定的栏目在《案卷存档登记册》上进行其登录在《案卷存档登记册》上。
第十八条 律师(包括其通过秘书)如欲借阅存档卷宗,均应向行政主管办理存档卷宗的借阅手续。行政主管应设立专门登记本。对所有的存档卷宗的借阅和归还进行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