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以下合称“律师”)以及行政主管和秘书(以下合称“行政人员”)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档案是本所的集体资产,除非经合伙人会议特别批准,律师和行政人员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
第二章 立案和开卷
第三条 律师以本所名义承接的所有业务,无论收费与否,均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四条 律师(合伙人除外)立案必须事先经过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同意,并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五条 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其自己承办的业务的立案事宜,但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并同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条 经办律师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一)填写《立案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
(二)交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的审批;
(三)经批准后,将《立案申请书》交秘书开卷。
第七条 秘书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开卷手续:
(一)根据《立案申请书》的内容,在《开卷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其中立案号(卷号)必须写明总序号,年份,经办律师和主管秘书姓名的汉语拼音缩写,如A701/95/HXJ/ZN/yl;
(二)依据以下程序制作卷宗:
1.将空白不干胶小纸条粘贴在卷宗封底凸出处,然后在小纸条上用正楷誉写卷号和案件名称;卷号和案件名称必须与《开卷登记册》中所登记的完全一致;
2.将《立案申请书》和空白的《卷内文件清单目录》(样本见附件二)以及《卷内工作时间记录单》用文件夹装订的卷宗内,然后用透明胶带在卷宗封底将文件夹粘贴固定;
(三)依照经办律师的要求,将卷宗放入其指定的文件柜,并制作相应的卷宗提示牌,提示牌上的卷号和案件名称必须与《开卷登记册》中所登记的完全一致。
第八条 秘书应于立案当日将《立案申请书》复印一份交给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