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过错赔偿办法
为保障事务所律师依法执业,规范事务所律师的行为,完善事务所管理制度,维护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本所合伙人,或与事务所签有正式聘用合同、其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本事务所名下之专职律师。
2.事务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律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的监督。
3.事务所律师的行为如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委托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事务所赔偿的权利。
二、赔偿范围
1.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委托人遭受直接和实际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要求获得事务所赔偿的权利:
(1)代理同一案件、项目中的双方当事人;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委托人辩护或代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
(4)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有重大过失或疏忽;
(6)未经委托人同意,超越委托权限行事,或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7)未经委托人同意,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8)无故阻挠或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
三、过错赔偿的惩戒部门
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下设惩戒委员会,全权负责处理委托人的请求赔偿事宜。惩戒委员会由事务所主任、负责行惩戒工作的合伙人及由合伙人及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四、赔偿程序
1.请求赔偿的委托人应当向事务所惩戒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委托事务所办理的事项、事务所承办律师过错的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