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业律师因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事务所为加强管理,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增强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责任心,特制定以下责任赔偿制度,全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以下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向该执业律师进行追偿。
1.对所承办的案件不负责任,不做必要的调查了解,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仲裁或诉讼,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遗失当事人提供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始证据,使当事人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由于执业律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超过诉讼时效和法定期限起诉、上诉或对外索赔,使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和索赔权利,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仔细研究,为当事人决策提供的法律意见有错误,致使当事人采纳后造成重大损失的;
6.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泄露当事人商业及其他重要机密,与他人恶意串通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且事后又没有得到当事人追认的;
8.其他情况。
二、投诉及赔偿程序
本所执业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投诉,并获得赔偿:
1.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书信方式向本所投诉,本所设投诉专线电话。
2.本所设专人负责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形成专门档案,并及时向主任汇报投诉情况。
3.本所设立赔偿委员会,由所主任任赔偿委员会主席。委员有七名,由各业务部负责人组成。
4.赔偿委员会遇有投诉则择日举行专门会议,讨论投诉情况。遇有紧急情况也可由所主任决定举行临时会议。
5.对每项投诉,赔偿委员会都必须作必要的调查,并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当事人。答复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如遇复杂事件,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负责调查。调查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6.对于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本所赔偿委员会要求复议,本所赔偿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必须给予答复。当事人也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